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513號原 告 帷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榆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 被 告 洪愉嫻 訴訟代理人 詹易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27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