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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513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周仕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513號

原告
帷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榆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
被告
洪愉嫻
訴訟代理人
詹易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27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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