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64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李美慧
- 被告
- 益尚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