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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游智棋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益尚益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64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 被   告 益尚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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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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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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