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64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 被 告 益尚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