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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年度壢簡字第230 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幽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壢簡字第230 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寰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商諾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復依同法第436 之32條規定,於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出之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按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繳納裁判費1,665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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