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25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250號

原告
謝宏鈺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金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居易環境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