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2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29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蔡慈恩
- 被告
- 福慶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丁賢
- 法定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西盛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盛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受告知人西盛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受告知人西盛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107 年1 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700 萬元,卻未按期清償,而積欠原告債務等情,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975 號民事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又受告知人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票3 紙(下稱系爭支票),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請求付款,均遭退票不獲付款,而受告知人現已解散,陷於無資力狀態,且未對被告行使追索權,顯然怠於行使其權利,致危害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2 條代位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受告知人814,460 元,及其中303,000 元自107 年10月21日起,其中251,230 元自107 年9 月10日起,其中260,230 元自107 年7 月3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受告知人簽發之本票、前開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申請墊付國內票款票據明細表、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公司基本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前段定有明文。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給付者,須聲明被告(第三債務人)應向債務人為給付之旨,並就代位受領為適當之表明,始與代位權行使效果之法理相符(最高法院著有64年台上字第2916號判例可資參照)。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規定,如附表編號3 所示支票付款提示日因在原告請求計算遲延利息日即107 年10月21日之後,該支票之利息自應從提示日即107 年10月22日起算,始屬合法。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付 款 人 │ 支票號碼 │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號│ │ │ │(新臺幣) │(提示退票日)│ ├─┼─────┼─────┼───────┼─────┼───────┤ │1 │臺灣中小企│AD0000000 │107 年7 月31日│260,230 元│107 年7 月31日│ │ │業銀行新屋│ │ │ │ │ │ │分行 │ │ │ │ │ ├─┼─────┼─────┼───────┼─────┼───────┤ │2 │臺灣中小企│AF0000000 │107 年9 月10日│251,230 元│107 年9 月10日│ │ │業銀行新屋│ │ │ │ │ │ │分行 │ │ │ │ │ ├─┼─────┼─────┼───────┼─────┼───────┤ │3 │臺灣中小企│AD0000000 │107 年10月21日│303,000 元│107 年10月22日│ │ │業銀行新屋│ │ │ │ │ │ │分行 │ │ │ │ │ ├─┴─────┴─────┴───────┴─────┴───────┤ │總計金額:814,46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