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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3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1號

原告
詮穎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安霞
被告
宏訊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穗
被告
劉意川(原名劉經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意川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5 樓之1 等情,有被告劉意川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另被告宏訊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址設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0 號等節,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佐,依上開規定,本案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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