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41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幽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417號

原告
蔣國川
被告
坤聯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項裁定業經送達原告,原告並於108 年5 月6 日來電表示:有收送上開裁定,但不願意繳納裁判費用,請法院依法處理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