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4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417號
- 原告
- 蔣國川
- 被告
- 坤聯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花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項裁定業經送達原告,原告並於108 年5 月6 日來電表示:有收送上開裁定,但不願意繳納裁判費用,請法院依法處理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