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44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訴訟代理人 溫鴻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欣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出之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本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按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472,500 元,繳納裁判費7,77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