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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薛巧翊
  • 法定代理人
    畢婉蘋

  • 原告
    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羅采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16號原   告 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婉蘋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羅采蘋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采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0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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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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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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