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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薛巧翊
  • 法定代理人
    畢婉蘋

  • 原告
    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羅采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16號原   告 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婉蘋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羅采蘋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於108 年5 月13日補充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可稽,是原告至遲應於108 年5 月18日前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存卷足參,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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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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