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5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70號
- 原告
- 林庭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全亨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究竟要係以「億昇工程行」或「黃全亨個人」為被告?
二、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請具狀詳細具體說明請求金額新臺幣425,000 元是如何計算得出,並附上得以佐證之相關單據。
三、切結書之清晰完整影本,及簽立之時間、地點、在場人。
四、如附件及附表所示資料。
五、以上補正資料均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如原告主張被告施工有「瑕疵」,請說明下述,並依附表之方式 製表: 1.被告何時完工並「交付」系爭工作物?(註:如被告尚未交付 工作物無須說明此點) 2.原告就系爭工作物主張之瑕疵為何?原告「何時發現」上開瑕 疵?原告何時「通知被告」關於上開瑕疵事? (如有多種瑕疵,請製表一一羅列各項瑕疵名稱、各項瑕疵發 現時間、各項瑕疵通知時間,並提出證據分別證明之)? 3.原告就上開瑕疵,是否曾「定期」催告被告「修補瑕疵」?如 有,係何時催告?催告方式為何?並請提出證據證明之。(如 原告主張有多種瑕疵,請依下述方式製表就「各項瑕疵」原告 「分別」催告被告修補之時間,加以各別說明之,並分別提出 催告之證據)。 4.請針對原告主張之各項瑕疵,說明原告是否均已另請他人修補 完畢?原告修補上開瑕疵之瑕疵修補費用為何?(註:如原告 主張有多種瑕疵,請「製表」以「各項瑕疵」為標目,各載明 原告已請他人修補完畢之時間、各該瑕疵之修補費用金額、並 分別提出各項目修補完畢之證據及相關修繕單據。 5.原告主張之各項費用,與本件瑕疵之因果關係及支出費用必要 性證明。 附表: ┌────────┬──────┬─────┬─────┬────┬───┬────┬─────────┐ │原告主張之瑕疵(│原告發現瑕疵│原告通知被│原告催告被│瑕疵是否│修補瑕│修補單據│(相當因果關係及必│ │如不同時間點發現│之時間(及證│告該瑕疵之│告修補瑕疵│修補完畢│疵之費│及證物 │要性說明) │ │之瑕疵,請分開填│據) │時間(及證│之時間(及│/ 修補完│用金額│ │ │ │寫) │ │據) │證據) │畢時間為│ │ │ │ │ │ │ │ │何?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