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5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90號
- 原告
- 鉦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熙勝
- 訴訟代理人
- 葉俊龍
- 被告
- 卡司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庭軒
鄭其泓
張永彥
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5 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