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90號原 告 鉦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熙勝 訴訟代理人 葉俊龍 被 告 卡司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庭軒 鄭其泓 張永彥 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5 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