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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64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劉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640號

原告
洪頌凱
被告
順連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紀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萬元,及自108 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3,97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7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相關:

一、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民國106 年1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即自106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8 年7 月24日審理中,更正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萬元,及自106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106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6頁及第28至29頁);復於本院108 年9 月18日審理中,將上開利息請求之起算日均更正為108 年7 月27日(見本院卷第52頁反面)。核原告前揭所為,乃聲明之減縮及更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256條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相關: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順連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順連公司)所簽發,並經被告紀良昌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下稱系爭2 紙支票),付款人均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面額共為37萬元。詎經原告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後,竟不獲兌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其提出系爭3 紙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桃園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 5 至 7 頁),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所載之金額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3 項準用同法第 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此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第144 條、第9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108 年7 月26日提示系爭2 紙本票,而均遭退票等節,有臺灣票據交換所桃園縣分所退票理由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4至45頁),而被告順連公司為系爭2 紙支票之發票人、被告紀良昌為系爭2 紙支票之背書人,揆諸前揭法文,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108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而原告就利息部分均僅請求5 %之遲延利息,核為其處分權主義之行使,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又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                                        │
├────┬───┬───────┬───────┬─────┬─────┤
│發票人  │背書人│   到期日     │提示(退票)日│   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  (民國)    │(新臺幣)│          │
├────┼───┼───────┼───────┼─────┼─────┤
│順連公司│紀良昌│106年12月5日  │108年7月26日  │120,000元 │AF0000000 │
├────┼───┼───────┼───────┼─────┼─────┤
│順連公司│紀良昌│106年12月18日 │108年7月26日  │250,000元 │AF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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