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陳幽蘭

  • 當事人
    黃喜華陳國權即永豐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770號原   告 黃喜華 被   告 陳國權即永豐工程行 林為騰(原名:林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陳國權即永豐工程行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程序費用 500 元,尚不足20,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龍明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