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803號原 告 詩崙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芃云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紹帆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9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