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835號原 告 鴻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昌 訴訟代理人 蔡博駿 被 告 鴻峪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步遠揚 訴訟代理人 胡克文 主 文 本件改用民事通常程序審理。 本件訂民國108 年12月17日上午9 時30分行通常訴訟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1萬2,440 元,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92,34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提起訴之追加,並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70萬元,使本件訴訟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之範圍,且兩造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252條規定,指定本件通常訴訟程序之言詞辯論期日為108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