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835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劉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835號

原告
鴻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昌
訴訟代理人
蔡博駿
被告
鴻峪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步遠揚
訴訟代理人
胡克文

主文

本件改用民事通常程序審理。

本件訂民國108 年12月17日上午9 時30分行通常訴訟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1萬2,440 元,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92,34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提起訴之追加,並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70萬元,使本件訴訟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之範圍,且兩造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252條規定,指定本件通常訴訟程序之言詞辯論期日為108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