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9號
- 原告
- 劉星照
- 被告
- 譽能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巍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