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976號原 告 穎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琳 訴訟代理人 黃清錡 曾翠鑾 被 告 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0,935 元,及自民國108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5,1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70,935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月間,向原告訂購壓克力材料,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張(下稱系爭支票),金額共計326,985 元,用以支付貨款;惟系爭支票經提示後全無兌現。又被告於107 年12月間,復因向原告訂購貨物,尚積欠貨款143,950 元,迄今亦尚未給付,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0,935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因向其訂購壓克力材料,期間以系爭支票支付貨款金額計為326,985 元;另於107 年12月間,另積欠貨款143,950 元等情,已據其提系爭支票影本3 紙、臺灣票據交換所桃園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原告公司出貨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及存證信函等件為據(見卷第5 至10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貨款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並經本院將起訴狀繕本送達予被告,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7 月11日起(見本院卷第22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70,935 元,及自108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5,18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 ┌─┬───────────┬───────┬─────────┬─────┬──────┐ │編│發票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付款人 │ │號│ │ (民國) │ (新臺幣) │ │ │ ├─┼───────────┼───────┼─────────┼─────┼──────┤ │1 │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3 月5 日│7 萬9,068 元 │ FW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 │ │ │ │ │ │大園分行 │ ├─┼───────────┼───────┼─────────┼─────┼──────┤ │2 │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4 月5 日│9 萬8,872 元 │ AI0000000│玉山銀行桃園│ │ │ │ │ │ │分行 │ ├─┼───────────┼───────┼─────────┼─────┼──────┤ │3 │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2 月5 日│14萬9,045 元 │ FW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 │ │ │ │ │ │大園分行 │ ├─┴───────────┼───────┼─────────┼─────┼──────┤ │ │ │共計:32萬6,985 元│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