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鈞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宗 相 對 人 立方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鎮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