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鈞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朝宗
- 相對人
- 立方圓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鎮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