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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鈞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宗
相對人
立方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鎮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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