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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鈞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宗
相對人
立方圓企業社即黃鎮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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