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鈞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宗 相 對 人 立方圓企業社即黃鎮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