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聲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傳 相 對 人 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力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簡力謙兼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後住所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故參酌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