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盛 被 上訴人 營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恩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壢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4,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反訴上訴利益為925,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共計應繳納19,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