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2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209號
- 原告
-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青
- 被告
- 東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承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