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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2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209號

原告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青
被告
東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承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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