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4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434號
- 原告
- 中和碁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尚德
- 訴訟代理人
- 施俊安
- 被告
- 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紹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43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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