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4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448號
- 原告
- 竣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樑
- 訴訟代理人
- 黃運福
- 被告
- 永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泓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95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