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8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803號
- 原告
- 夏紀強
- 被告
- 觀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即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 條、第79條亦有明文。查被告觀泰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解散登記在案,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稽,是被告公司應行清算,而被告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淑娟經全體股東選任為清算人,自應由其代表該公司應訴,合先敘明。
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設於臺中市沙鹿區,有被告公司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