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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80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803號

原告
夏紀強
被告
觀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即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 條、第79條亦有明文。查被告觀泰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解散登記在案,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稽,是被告公司應行清算,而被告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淑娟經全體股東選任為清算人,自應由其代表該公司應訴,合先敘明。

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設於臺中市沙鹿區,有被告公司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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