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8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江碧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805號

原告
原進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至億
被告
馮耀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901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