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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建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江碧珊

  • 當事人
    鄒年益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建小字第1號原   告 鄒年益 被   告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縱原告主張被告於桃園市中壢區設有辦公室,然仍無從認定該辦公室即為被告之主營業所,仍宜以被告登記之地址為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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