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聲字第4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周仕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41號

聲請人
林益弘
相對人
元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訂定合建契約書,後因意思表示錯誤而對相對人設立址寄發存證信函為撤銷之意思表示,惟聲請人向相對人公司設立址投遞,因相對人已遷移而遭退回,致無法送達該存證信函,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可知相對人現設址於桃園市○鎮區○○路000 號2 樓。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封面,記載住戶已遷移之字樣,是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