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2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290號
- 原告
- 致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玉強
- 訴訟代理人
- 王曹正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芳律師
- 被告
- 神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