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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2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周仕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290號

原告
致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強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瑞芳律師
被告
神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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