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劉哲嘉
  • 法定代理人
    楊佩樺

  • 原告
    黃惠珠
  • 被告
    維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296號原   告 黃惠珠 被   告 維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23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 萬6,7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鄭履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