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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632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劉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32號

原告
山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文守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之車牌2 面及行車執照1 枚,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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