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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652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方楷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52號

原告
魏嘉辰
被告
泰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騏英
訴訟代理人
羅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立登記地為新北市○○區○○路0 號12樓之2 ,而兩造間契約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被告公司設立登記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兩造間約定如因契約產生爭議時,同意以仲裁方式於台北解決,則本件訴訟程序是否依仲裁法第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應由具管轄權之法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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