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6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52號
- 原告
- 魏嘉辰
- 被告
- 泰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喬騏英
- 訴訟代理人
- 羅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立登記地為新北市○○區○○路0 號12樓之2 ,而兩造間契約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被告公司設立登記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兩造間約定如因契約產生爭議時,同意以仲裁方式於台北解決,則本件訴訟程序是否依仲裁法第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應由具管轄權之法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