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松禾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曄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8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