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231號
- 原告
- 原進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至億
- 被告
- 鉅佳企業社即涂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壹拾肆參仟柒佰伍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