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3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338號
- 原告
- 盈品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晨琳
- 被告
- 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淵(原名:吳坤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500 元,尚須繳納23,468元,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