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3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338號
- 原告
- 盈品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晨琳
- 被告
- 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淵(原名:吳坤勝)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