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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4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丞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豐
被 上訴人
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0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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