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7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720號
- 原告
- 程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欽福
- 被告
- 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仕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0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