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8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803號
- 原告
- 邱建國
- 訴訟代理人
- 王得州律師
- 被告
- 纖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珮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貳萬捌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名為豐康紡織有限公司,後於民國105 年更名為纖楓有限公司,而被告於90年間因有資金周轉需求,分別向原告借款或購買物料,並陸續簽立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作為清償之用,而上開支票屆期後已向被告請求清償未果,原告另於106 年5 月5 日再次向被告提示,均未獲回應,被告現仍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票款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為此,爰依票據關係、借貸關係及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請求。
二、被告於本院109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中當庭以言詞表示對訴訟標的為認諾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反面)。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要旨參照)。本院被告既對訴訟標的認諾,揆諸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票據、借款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原告就勝訴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此部分聲請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是不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發票日(民│金額(新臺│利息起算│利率 │支票號碼 │ │號│國) │幣) │日 │ │ │ │ │ │ │ │ │ │ ├─┼─────┼─────┼────┼───┼─────┤ │1 │104 年12月│1,008,000 │繕本送達│6% │SC0000000 │ │ │31日 │元 │翌日 │ │ │ ├─┼─────┼─────┼────┼───┼─────┤ │2 │103 年10月│332,318元 │同上 │同上 │KC0000000 │ │ │22日 │ │ │ │ │ ├─┼─────┼─────┼────┼───┼─────┤ │3 │103 年7 月│280,000元 │同上 │同上 │SC0000000 │ │ │31日 │ │ │ │ │ ├─┼─────┼─────┼────┼───┼─────┤ │4 │103 年10月│982,000元 │同上 │同上 │SC0000000 │ │ │31日 │ │ │ │ │ ├─┼─────┼─────┼────┼───┼─────┤ │5 │103 年6 月│340,000元 │同上 │同上 │KC0000000 │ │ │30日 │ │ │ │ │ ├─┼─────┼─────┼────┼───┼─────┤ │6 │104 年12月│1,221,360 │同上 │同上 │KC0000000 │ │ │31日 │元 │ │ │ │ │ │ │ │ │ │ │ ├─┼─────┼─────┼────┼───┼─────┤ │7 │104 年12月│1,682,986 │同上 │同上 │KC0000000 │ │ │31日 │元 │ │ │ │ ├─┼─────┼─────┼────┼───┼─────┤ │8 │104 年12月│381,840元 │同上 │同上 │AF0000000 │ │ │31日 │ │ │ │ │ ├─┼─────┼─────┼────┼───┼─────┤ │總│ │6,228,504 │ │ │ │ │額│ │元 │ │ │ │ └─┴─────┴─────┴────┴───┴─────┘ 附表二: ┌──┬──────┬────────┬──────┐ │編號│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統一發票號碼│ │ │ │ │ │ ├──┼──────┼────────┼──────┤ │ 1 │105年6月30日│325,687元 │CD00000000 │ ├──┼──────┼────────┼──────┤ │ 2 │105年7月5日 │126,630元 │CV00000000 │ ├──┼──────┼────────┼──────┤ │總額│ │452,317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