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965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方楷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965號
原   告
芙莉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嵩堉
訴訟代理人
張翔
被   告
創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𡩋光漢
訴訟代理人
熊冠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本件所提之給付服務報酬案件,係以兩造間簽定之專案服務合約所衍生,而依契約第7 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0頁),顯見兩造間已對上開契約涉訟乙節有合意管轄法院,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