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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04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江碧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041號

原告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傳
訴訟代理人
蔡明機
被告
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力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12 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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