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209號原 告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青 被 告 東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承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