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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4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434號

原告
中和碁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德
訴訟代理人
施俊安
被告
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紹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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