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73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736號

原告
韻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秀美
被告
文華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黃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