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7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796號
- 原告
- 彭雯萱
- 被告
- 創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立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南屯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