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796號原 告 彭雯萱 被 告 創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立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南屯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