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9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987號
- 原告
- 來來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美華
- 被告
- 網壹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曲學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3,09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攬被告位於桃園市○鎮區○○路○段00巷0 弄0 號營業址之活動塑木平台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 萬6,074 元,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間已依約裝修交貨完成,惟被告迄今尚未支付報酬餘款3 萬3,090 元,經原告多次催討,均未獲償付。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 萬3,0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出貨單、報價單、工程案件追蹤表及勤益法律事務所催告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l 項所示之本金與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