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3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319號
- 原告
- 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瓊瑱
- 訴訟代理人
- 陳昕渝
- 訴訟代理人
- 蔡雅涵
- 被告
- 活力多通運行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雲
- 訴訟代理人
- 林琪城
- 被告
- 莊鴻猷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君儀 住桃園市○○區○○○路○段0號2樓
- 被告
- 黃韶彬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一所示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點第(五)項所示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點第(二)項第4 點已認定被告黃韶彬應負70% 之過失責任,被告莊鴻猷則應負30% 之過失責任,然於第(五)項之部分誤載被告活力多通運行、莊鴻猷之內部分擔責任比例為70% 以及被告黃韶彬為30% ,此理由記載之內容屬於顯然錯誤,揆諸首開說明,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而被告活力多通運行、莊鴻猷之內部分擔責任比例為70% 、被告 黃韶彬則為30%,均堪足認定。 附表二: 而被告活力多通運行、莊鴻猷之內部分擔責任比例為30% 、被告 黃韶彬則為70% ,均堪足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