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3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361號
- 原告
-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咸侊
- 訴訟代理人
- 彭千福
- 被告
- 廣唯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828元,及自民國109 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