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527號原 告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 被 告 健益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浩乙 訴訟代理人 吳旻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廖芷儀